关于同意复旦大学等4所普通高校2009年继续招收插班生的批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9〕2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复旦大学等4所
普通高校2009年继续招收插班生的批复
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
你们关于2009年申请招收插班生的请示件收悉。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等4所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2009年秋季继续在部分专业中进行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请你们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工作:
一、招收对象为2008—2009年度本市普通高校在校本科一年级优秀学生(含2008年春季入学的本科生),且符合本市试点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经学生学籍所在高校同意,身体健康。凡在一年级所修课程的当年考试成绩中有不及格者,不得报考。
二、招收插班生试点的报名条件、专业、名额、考核办法、录取方法等由试点高校依法自主确定,方案经市教委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学生情况后,根据自主确定的插班生选拔考试等各项条件,自主择优录取插班生。试点高校将录取的新生名单在2009年8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教委,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插班生将按试点高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未被录取的考生,留原学籍所在高校继续学习。
四、试点高校招收插班生名额总数控制在全市本科高校一年级学生总数的2%以内,由市教委根据试点高校上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各校具体招收人数见附件。
五、各试点高校原则上于5月底接受考生报名和组织填报志愿。每位考生只能填报1所学校。插班生选拔考试原则上在6月中、下旬进行。录取工作于8月上旬结束。9月份,插班生进入相应学校本科二年级就读。
六、插班生收费标准按照试点高校2008年度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特此批复。
附件:2009年上海市招收插班生的试点高校和招收人数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插班生 招生 批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8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2009年上海市招收插班生的试点高校和招收人数表
学校名称 招收人数
复旦大学 28名
华东师范大学 82名
华东理工大学 60名
上海大学 13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