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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报送2008年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招生章程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8-04-23 14: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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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8〕3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要求报送2008年
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招生章程的通知
 
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为了做好2008年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请参加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各高校于2008年4月25日前,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将插班生招生章程报送市教委(地址:大沽路100号3301室,邮编:200003;电子邮件:xueshengchu@shec.edu.cn)。章程所涉内容见附件。
其中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招收名额控制在本市本科高校一年级学生总数的2%以内,由市教委根据试点高校报送的计划进行统筹。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校插班生招生章程基本内容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丁良;联系电话:23116739)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招生 插班生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校插班生招生章程基本内容
 
1.高等学校全称
2.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
3.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
4.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等)
5.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6.报名条件(招收对象)
7.招收名额
8.考试日期
9.招收男女生比例
10.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11.    录取规划(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等)
12.    学费标准
13.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4.    联系电话
15.    网址
16.    资助学生政策
17.    其他须知
18.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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