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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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继续开展
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进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插班生工作试点的批复》(教学厅〔2000〕4号),经研究决定,同意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等12所普通高校2017年在部分专业中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为做好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各试点高校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其他普通本科高校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招收插班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为2016—2017年度本市普通本科高校在校在籍一年级优秀学生,且符合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并经学生学籍所在普通高校同意,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每位考生只能填报1所试点高校,考生学籍所在高校教务部门为每位学生只能出具1份相关证明。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得报考。
二、各试点高校插班生报名时间定于2017年5月15日到5月21日,笔试定于5月28日(星期日)上午9:00时统一开考。各试点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报名条件、办法、专业、招生计划、考核办法、录取方法等详见各试点高校招生简章。各试点高校招生简章经市教委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试点高校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
三、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考生情况后,根据自主确定的条件择优录取插班新生,拟录取的插班新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录取。被录取的插班新生名单,由录取高校于2017年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插班新生按录取高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各试点高校应加强对插班生考试招生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所有测试均应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各试点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插班生试点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各试点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对插班生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试点高校健全和完善招生监察制度,涵盖命题、考务、复试、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措施,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化解风险,确保公平。
五、各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及时公布插班生考试成绩、合格线及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监察部门应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插班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招收插班生试点学校2016年度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市教委将给予各试点高校招生经费补贴(拨付情况具体见附件)。
附件:2017年插班生招生经费具体分配表(待评审)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2017年插班生招生经费具体分配表(待评审)
学校名称 |
经费额度 |
复旦大学 |
58万 |
上海交通大学 |
26万 |
同济大学 |
40万 |
华东师范大学 |
44万 |
华东理工大学 |
41万 |
东华大学 |
40万 |
上海理工大学 |
67万 |
上海海事大学 |
70万 |
华东政法大学 |
45万 |
上海海洋大学 |
40万 |
上海大学 |
53万 |
上海政法学院 |
39万 |
总计 |
563万 |
备注:最终经费下达额度以评审标准后金额为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7年5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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